Rechtsstand: 2026 年 9 月 21 日 — 本页每项陈述与下方来源核对的日期。
如果您在德国没有机构,并且首次向德国终端用户提供包装或包装产品,您就需要一名德国授权代表——德语为 Bevollmächtigter für die erweiterte Herstellerverantwortung。该义务自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依 VerpackDG 第 5(2) 条适用,该条实施法规(EU)2025/40(PPWR)第 45(3) 条。没有最低吨位,也没有营业额门槛。如果德国进口商或分销商向您采购并在德国开启供应链,则该公司才是生产者,您无需代表。 来源(4)VerpackDG § 5VerpackDG 第 5 条
VerpackDG § 6VerpackDG 第 6 条
VerpackDG § 9VerpackDG 第 9 条
VerpackDG § 13VerpackDG 第 13 条
判断标准是机构,而不是国籍
VerpackDG 第 5(2) 条有两句话,分别涵盖两类不同的主体。两句话都取决于同一个措辞——keine Niederlassung im Bundesgebiet,即在联邦领土内没有机构:
„Hersteller nach Artikel 45 Absatz 3 Satz 1 der Verordnung (EU) 2025/40, die keine Niederlassung im Bundesgebiet haben, haben ihren Bevollmächtigten für die erweiterte Herstellerverantwortung vor dem erstmaligen Bereitstellen einer Verpackung oder eines verpackten Produkts im Bundesgebiet … mit der Wahrnehmung ihrer Verpflichtungen nach diesem Gesetz, mit Ausnahme der Registrierung nach § 6 zu beauftragen.“
第 1 句涵盖设立在另一欧盟成员国的生产者。第 2 句涵盖设立在欧盟以外的生产者。两者的义务相同,触发词是 Niederlassung。德国增值税号不是机构。由他人运营的德国仓库不是机构。德国子公司才是。
注意时间点:vor dem erstmaligen Bereitstellen。指定必须在第一个包裹之前就存在,而不是在第一封投诉之后。
实例
| 情形 | 在德国是生产者吗? | 需要德国代表吗? |
|---|---|---|
| 法国网店通过自己的网站或 Amazon.de 向德国消费者销售 | 是 | 是——第 5(2) 条第 1 句 |
| 中国或土耳其制造商直接向德国消费者发货 | 是 | 是——第 5(2) 条第 2 句 |
| 美国品牌通过荷兰 BV 向全欧盟发货 | 是,在德国 | 是——该荷兰 BV 在德国没有机构 |
| 境外供应商卖给转售的德国零售商 | 否——德国零售商才是 | 否 |
| 境外供应商卖给自己使用货物的德国酒店或工厂 | 是——那是终端用户 | 是 |
| 境外集团通过自己的德国 GmbH 进口 | 是——该 GmbH | 否,但该 GmbH 需注册、加入系统并申报 |
ZSVR 把同一问题表述为两步判定法:首先确定谁是 Erzeuger(制造商,对包装的合规性负责),然后确定在包装变成废物的成员国,谁是 Hersteller(生产者,负责处置的出资)。二者常常重合,而在跨境供应链中往往不重合。我们在 Erzeuger 还是 Hersteller 中梳理了这一区分。
委托应当是什么样子
VerpackDG 第 5(4) 条规定得很具体,也是大多数指定失败的地方:
„Jeder Hersteller darf nur einen Bevollmächtigten für die erweiterte Herstellerverantwortung beauftragen. Die Beauftragung … hat … durch eine schriftliche Vollmacht in deutscher Sprache zu erfolgen.“
- 每位生产者一名代表。不是每个品类一名,也不是每个平台一名。如果您已有一名,再指定第二名并不能取代第一名——您必须先终止旧的委托。
- 书面,并且是德语。入驻流程中的一个勾选框不是 Vollmacht。仅有英文的合同不满足第 5(4) 条。存在双语版本时,ZSVR 以德语文本为准。
- 在 LUCID 中指定。第 5(5) 条要求您立即向 ZSVR 指定代表,作为依第 6 条办理注册的一部分,且该指定只有在 ZSVR 确认后才生效。
第 6(2) 条第 2 项列明了您要上传的内容:代表的姓名、地址和联系方式,以及书面授权书本身。
您的代表不能做的那一件事
这是几乎所有服务商页面都含糊其辞的区别,购买之前值得弄清楚。
第 5(1) 条规范向普通第三方(Dritte)的委托,并排除了两件事:„Satz 1 gilt nicht für die Registrierung nach § 6 und nicht für die Abgabe von Datenmeldungen nach § 9.“ 注册和数量申报都留在您手中。
第 5(2) 条是代表的委托,只排除了一件事:„mit Ausnahme der Registrierung nach § 6“。
| 事项 | 普通服务提供者(第 5(1) 条) | Bevollmächtigter(第 5(2) 条) |
|---|---|---|
| LUCID 注册(第 6 条) | 您本人 | 您本人 |
| 向 ZSVR 提交数量申报(第 9 条) | 您本人——第 5(1) 条第 2 句 | 代表,依下文的解读 |
| 系统参与(第 7 条) | 可以委托 | 代表 |
| 义务的责任 | 仍归您 | 代表——第 5(3) 条 |
一点保留,直说如下。第 5(1) 条第 2 句把第 9 条的申报排除在向第三方委托之外。第 5(2) 条对代表的委托只排除第 6 条,而第 5(3) 条说代表„gilt … als Hersteller“并且„im eigenen Namen“行事——因此我们认为申报义务随委托一并转移。这是我们对两款如何衔接的理解,不是法条中写明的一句话。两款都链接在下方;如果您自己的法律顾问有不同解读,稳妥的做法是自己提交第 9 条申报,让代表来准备。
因此,代表并不是更贵的服务提供者。它是另一种法律地位:第 5(3) 条说 Bevollmächtigte„gilt … als Hersteller im Sinne dieses Gesetzes“,并且„im eigenen Namen“——以自己的名义行事。义务发生转移。注册是唯一不能转移的事,因为它专属于您本人。
如果什么都不做会怎样
三种独立的机制,而罚款是其中最轻的一种。
- 您不能销售。VerpackDG 第 13(1) 条禁止在未依第 6(1) 条妥善注册期间在德国提供包装,并且在您未依第 7(1) 条加入系统时再次禁止。
- 您的履约服务商必须停止。第 13(4) 条禁止履约服务商在您未妥善注册时处理您的货物——而 ZSVR 运行„einen automatisierten Datenabgleich“,所以这一核查是机械执行的,不是人情。
- 罚款。VerpackDG 第 66(3) 条设定三档:最高 €200,000、最高 €100,000,以及视违规情形最高 €10,000。未注册和未加入系统属于较高的档位。
我们的截止日期与罚款数据集列出了哪种违规对应哪个上限,每一行都指向相应条款。
来源
上面的每项声称都出自这些来源之一。先是原始法律和主管机关;不使用服务商的营销页面。
- VerpackDG 第 5 条 — 读取于 2026-09-21
- VerpackDG 第 6 条 — 读取于 2026-09-21
- VerpackDG 第 9 条 — 读取于 2026-09-21
- VerpackDG 第 13 条 — 读取于 2026-09-21
- VerpackDG 第 66 条 — 读取于 2026-09-21
- 法规(EU)2025/40(PPWR) — 读取于 2026-09-21
- ZSVR — Bevollmächtigung — 读取于 2026-09-21
- ZSVR — Erzeuger oder Hersteller? — 读取于 2026-09-21
